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24-022
可转债代码:113047 可转债简称:旗滨转债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旗滨转债”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兑息债权登记日:2024 年 4 月 8 日(星期一)
? 可转债除息日:2024 年 4 月 9 日(星期二)
?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4 年 4 月 9 日(星期二)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21 年
月 9 日开始支付 2023 年 4 月 9 日至 2024 年 4 月 8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
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元
面值发行
月 9 日至 2027 年 4 月 8 日
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年利息。年利息计算公式为:
年利息=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当年适用票面利率
付息方式:
①本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可转债发行首日,
即 2021 年 4 月 9 日(T 日)。
②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支
付利息。
③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
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负担。
⑤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
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月 15 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 6 个月后的第 1 个交易日起至
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1 年 10 月 15 日至 2027 年 4 月 8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股价格为 11.76 元/股。主要变动为:因公司实施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旗
滨转债”转股价格自 2021 年 6 月 18 日起调整为 12.80 元/股;因公司实施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旗滨转债”转股价格自 2022 年 5 月 27 日起调整为 12.00
元/股;因公司将前次回购剩余股份 2,823,592 股注销,“旗滨转债”转股价格
自 2022 年 7 月 22 日起调整为 12.01 元/股;因公司实施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
案,“旗滨转债”转股价格自 2023 年 7 月 7 日起调整为 11.76 元/股;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71、2022-074、2022-104、
级别评级为 AA+,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级别评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
期间为:2023 年 4 月 9 日至 2024 年 4 月 8 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0.60%(含税),
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60 元人民币(含税)。
三、 付息债券登记日和付息日
四、 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4 月 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旗滨转债”持有人。
五、 付息方法
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
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
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
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发放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
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
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60
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0.48 元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
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
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和税务
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
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
额为人民币 0.6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
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 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四路 2 号方大城 T1 栋 36 楼
电话:0755-86353588
联系人:文俊宇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77 号 8-11 层
电话:021-58301318
联系人:投行业务管理部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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