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官网发布《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5月29日,南都记者从中获悉,违反《条例》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共8章56条,制定《条例》目的是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与管理,统筹协调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发展。省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与管理均适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与管理,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放宽对历史建筑的认定条件,建成三十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使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能够体现某一特定时期的建设成就,或者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或者代表一定时期建筑设计风格;建筑材料、结构、施工工艺代表了一定时期的建造科学与技术,或者代表了传统建造技艺的传承;对建成时间虽不满三十年,但反映广东改革开放时代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特点,增强群体心理认同感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确定为历史建筑。
《条例》明确了原址保护、维护修缮、保护责任人制等要求。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保护责任人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承担保护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城市、县人民政府申请资金补助及技术指导。
《条例》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禁止性行为及处罚措施。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有开山、采石、采砂、开矿、危害古树名木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 杨婷 通讯员 粤司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