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通过调解、听证促使一起事件的当事人双方达成赔偿、谅解,也对引发故意伤害的邻里纠纷矛盾从根源上进行了实质性化解。
据悉,2024年1月2日晚上,因当事人郑某某在自家楼上浇花时水淋到楼下张某某经营店铺的门口,张某某不胜其扰到郑某某房外与其产生争执,继而引发打斗。打斗过程中,郑某某用脚踢了张某某身体左侧部位,造成张某某轻伤二级。2024年1月16日,公安机关以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虽然案件达到了逮捕条件,但临近过年,简单的一捕了之,不仅让犯罪嫌疑人一家无法过个团圆年,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邻里间的纠纷,甚至还可能引发更大的矛盾。检察官在了解案情后,认为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因该案是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存在一定的赌气因素,检察官认为,如果能做好双方的工作,真正化解矛盾,比办理这个案件本身更有意义。于是,检察官主动向双方了解是否有和解的意愿以及赔偿的数额,郑某某认罪态度良好,表示愿意赔偿张某某损失,争取获得张某某谅解。另一方面,张某某也表示愿意和解,但双方关于赔偿数额的心理预期相差较大,被害人提出8万元的赔偿需求,而犯罪嫌疑人表示最多愿意赔偿1万元。
由于审查逮捕时限紧,此前在该院也无先例,为促成和解,检察官决定充分借助第三方调解力量,2024年1月19日,罗湖区检察院邀请莲塘街道调委会驻莲塘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员共同参与调解,在耐心释法说理的同时,根据双方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出具调解方案,从根本上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防止以后再出现类似问题,真正修复社会关系。因郑某某被羁押在看守所,经郑某某同意,由其妻子代为和解。经调解,张某某自愿接受4万元赔偿并与郑某某的妻子达成和解,对郑某某表示谅解。2024年1月20日,郑某某对其妻子同张某某达成的自行和解协议书予以追认。
2024年1月23日,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对郑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024年3月14日,公安机关将郑某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为了考察郑某某的悔罪态度和表现,同时强化诉源治理的目的,引导郑某某通过社会服务贡献自我价值,帮助其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询问了郑某某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的意愿,并告知其完成社会公益服务的服务时长、服务类型、法律后果等内容。
鉴于郑某某表示有自愿参加志愿服务的意愿,检察官引导郑某某在“志愿深圳”注册志愿者身份,并参与了莲塘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莲塘口岸社会公益服务。郑某某在完成公益服务后表示受到教育感化,体会到社会责任的承担、爱心温暖的传递。郑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完成了一定时长的社会公益服务,检察官将其作为对郑某某作出从宽处理的考量因素之一。
2024年4月10日,检察官就郑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召开公开听证,邀请了市、区两级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民警等参与听证并就该案的处理发表意见。听证会上,检察官详细阐述了案件事实、证据、罪名及拟作不起诉的理由、依据,并针对案件当事人进行了充分释法说理。郑某某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会改变以往的浇花时间、方式等,避免再次影响楼下居民。双方在现场听证员的见证下握手言和。三名听证员对案件进行集中评议,一致认为郑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参与并完成社会公益服务,综合考虑该案的犯罪情节,符合法律规定的拟不起诉情形,同意对郑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2024年4月12日,检察机关依法对郑某某公开宣告不起诉处理决定。“加强对此类轻伤害案件的案发原因审查,避免就案办案,对双方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促进双方相互理解,才能对引起故意伤害的邻里矛盾进行实质性化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检察官表示。
此案是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一个缩影。今年以来,该院加强轻罪治理的实践探索,对轻微刑事案件试行社会公益服务考察机制,实现惩治犯罪与创新社会治理的有机统一。建议犯罪嫌疑人参与特定类型的社会公益服务,不仅让犯罪嫌疑人从参与社会公益服务中受到教育,也能通过他们的“现身说法”,增强以案说法、以案为鉴的宣传效果,在提高司法效率、预防和减少轻型犯罪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切实提高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
采写:南都记者 吴灵珊